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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最新案例:将工资故意拆分部分为社保补贴法院:不认!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未签劳务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6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xx于2018年3月到永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职位,在公司期间没有出现任何事故,无任何投诉。2024年1月被迫辞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共计5年10个月。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平均工资为6800元,赔偿金6800*6*2=81600元。

  对于被告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工资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原告没有见过,工资条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原告的签字确定,不予认可。原告的工资是固定工资固定发放,公司通过工资条的方式单方将原告的工资进行拆分,属于典型的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被告应承担补缴原告自用工以来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的单位部分的社保金额及滞纳金费用。

  被告永州xx公司辩称,原告王xx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且其每月领取的社保补贴应该返还答辩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答辩人公司下设永州大市场项目部工作,但是自2020年5月开始,经双方协商同意发放原告的工资里包含了900元社保补贴,该补贴本是用于原告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的费用,不属于工资的组成范围。所以,原告每月实际领取的6800元金额应当扣除其中包含的社保补贴,应按每月5900元计算经济补偿。原告每月收到的社保补贴900元,其自己又反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公司在补缴或者赔偿未缴社保保险所产生的损失之后,原告每月收到答辩人发放的社保补贴即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答辩人。

  原告永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发放的保险补贴共计39600元(2020年5月至2024年1月)。

  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自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在原告下设永州大市场项目部工作,但是自2020年5月开始,经双方协商同意发放被告的工资里包含了900元社保补贴,该补贴本是用于被告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的费用,不属于工资的组成范围。所以,仲裁按被告每月实际领取的68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扣除其中包含的社保补贴。被告每月收到的社保补贴900元,其自己又反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公司在补缴或者赔偿未缴社保保险所产生的损失之后,被告每月收到原告发放的社保补贴即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原告公司。

  被告王xx辩称,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工资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人没有见过,工资表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本人的签字确定,不予认可。本人的工资是固定工资固定发放,公司通过工资表的方式单方将我的工资进行拆分,属于典型的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答辩人自用工以来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王xx于2018年3月18日入职永州xx公司下设的永州大市场项目部从事施工员的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xx的工资2018年3月至6月为3000元,2018年7月至9月为45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为5000元,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为5500元,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为6300元,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为6800元。2024年1月底王xx离职。永州xx公司没有为王xx缴纳社保。

  关于王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永州xx公司要求王xx退还每个月社保补贴900元(2020年5月至2024年1月合计39600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王xx提供的工资银行交易明细,系银行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永州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系永州xx公司单方面制作,没有王xx的签名认可,但显示的王xx每个月税前工资与王xx提供的工资银行交易明细吻合。永州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为2019年12月以后的工资,2020年5月前的工资表只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个税、实发工资四项内容,且基本工资和应发工资均是5500元。根据前述分析,2020年5月以后的工资表的基本工资及增加的内容,明显与常理不符,有拆分工资应对诉讼的嫌疑,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工资银行交易明细和工资表里应发工资,认定王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800元。故永州xx公司要求王xx退还每个月社保补贴900元(2020年5月至2024年1月合计39600元)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永州xx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是否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王xx没有证据证明永州xx公司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永州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王xx要求永州xx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永州xx公司没有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费,王xx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永州xx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王xx工作年限为2018年3月18日至2024年1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永州xx公司依法应当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0800元(6800×6)。

  一、永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经济补偿408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资构成认定、社保补贴性质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等焦点问题。法院的判决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以下从两个关键角度进行深度解读:

  被告公司主张,自2020年5月起,经双方协商,原告每月工资中包含900元“社保补贴”,该部分款项是让员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同时,公司反诉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共计39600元社保补贴。

  (1)证据瑕疵,单方制作: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是其单方制作,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证明力薄弱。

  (2)违背常理,涉嫌规避责任:法院通过对比发现,2020年5月后的工资表出现了极其刻意的结构性变化:基本工资从5500元陡然降至3000元,同时固定地增加了多项补贴(如永远不变的900元社保补贴、150元加班工资等)。这种高度模式化的拆分,明显是为了制造“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的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

  银行流水为证:员工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每月固定收到的实发金额与公司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数额吻合。法院采信银行流水这一第三方证据,认定员工的月固定工资为6800元。

  解读与启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来之后,所谓的“社保新规”在“错误”宣传中,深入人心。有关“社保补贴”的讨论遍布互联网,误读非常多。法律并不完全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发放社保补贴,按司法解释二的精神是,社保补贴约定虽然无效,但社保补贴不白发,用人单位在补缴之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正确的做法是:在足额支付法定工资之外,另行书面约定并支付一笔额外的补贴,明确其用途是用于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这意味着劳动者的总收入应为“法定工资 +社保补贴”。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将本应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6800元中的900元)重新命名为“社保补贴”,其目的是在未来计算经济补偿、加班费基数时,能按降低后的基数(5900元)计算,从而规避自身责任。而且一旦被认可之后,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保,在用人单位补缴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回已发放的社保补贴。这种“做低”工资基数的行为,是用人单位单方自己制作的工资表来“证明”,并没有得到劳动者确认,自然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该做法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因此不被法院支持。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企业企图通过内部制作工资表的方式单方面拆分工资、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所以,各位企业,你们知道怎么做了吗?简单的说,如果前后银行流水发的金额是一致的,之前是工资,之后在单方制作没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显示有部分为社保补贴,这个做法是行不通的。要额外支付且签字确认的社保补贴,才能被认定为是真实的社保补贴。

  原告员工主张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而公司则否认其曾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公司主动提出并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其关于“违法解除”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

  然而,法院同时查明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主动援引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认定员工于2024年1月底离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虽不构成违法解除,但仍需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N倍月工资)。

  违法解除(2N):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地解除劳动合同(如无正当理由辞退)。此时,员工可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被迫解除(N):指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过错行为(如未发工资、未缴社保),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员工说,公司违法解除。法官说,这是员工主动按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判决真的是牛头不对马嘴,为了解决诉累的问题,实务中也是认为解除原因不明时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社保新规”出来后,很多咨询如何规避,如何将工资拆分,于是笔者就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这个案例。这个案例对有些“明显”规避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所以将这个案例发出来,给大家参考。

  具体怎么做,司法态度非常明确了,恶意拆分工资、规避责任的行为是不会被支持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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